Article 30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