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经费投入,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