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运输单位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整洁或者带泥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路线进行运输的,责令改正,对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