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政策扶持,对在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鼓励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