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