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单位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处置核准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情况下,临时消纳场需要延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符合延期要求的核准延期不超过一年。对不符合延期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