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确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六)支持、指导有条件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特色文化和旅游、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学活动;

(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健全热贡艺术、热贡六月会、土族“於菟”、河南那达慕、泽库和日石刻、尖扎达顿宴、保安社火、隆务清真老八盘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保护体系;

(八)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属地管理及评估机制;

(九)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共享;

(十一)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