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原认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人补助经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