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民间故事、歌谣、谚语、神话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唐卡、黄南藏戏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和日石刻、藏医蒸浴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热贡六月会、土族“於菟”等传统礼仪、饮食、节庆等民俗;
(五)热贡马术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七)郭麻日古堡等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