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补助的主要依据。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州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奖励并适当增加传承补助费。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州级代表性传承人,暂停发放年度补助经费。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