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相关管理部门、管线单位、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经批准的管廊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