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和地方志馆等收集、收藏、研究单位进行保管、展览和研究。对捐赠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在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