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