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维护,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和立交桥、涵洞、隧道、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并确保相关设施正常运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
城区发生强降水时,应当及时对易积水路段开展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