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或者落实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
(三)负有化解矛盾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化解矛盾纠纷申请的;
(四)负有化解矛盾纠纷职责,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