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