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办理儿童保健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并提供下列保健服务:
(一)母乳喂养宣传,母乳喂养、婴儿营养和早期智力开发指导的咨询;
(二)婴儿健康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体弱婴儿保健;
(三)婴幼儿预防接种;
(四)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
(五)婴儿口腔、眼、耳及心理保健;
(六)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的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可以减免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