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者《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服务:
(一)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