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