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一)电梯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果,并根据
评估结果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报废。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