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公示电梯的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周期以及维护保养质量目标等信息;
(二)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三)在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
(四)无法消除电梯故障、事故隐患的,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并联系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五)实施维护保养工作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六)合理设置维保站点,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主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主城区以外区域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并采取应急措施实施现场救援;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