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乘客使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二)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投诉电话号码和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等危险物品乘坐电梯;

(六)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七)运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坐电梯,应当有能够确保其乘梯安全的成年人陪护。

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