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等,并在消防电梯首层张贴醒目标志;
(二)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视频信息至少保存三十日;
(三)向电信运营企业申请通信网络信号覆盖,为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配合电信运营企业装设通信设施;
(四)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并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五)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需要停止使用的,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复使用日期等;
(七)接到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报告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八)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电梯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
(九)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家具电器等物品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采用防火、环保材料,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装修后的电梯经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电梯轿厢、井道、机房加装设施设备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知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指导;
(十二)电梯轿厢内设置视频、图片、文字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遮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等;
(十三)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