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设项目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