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