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市政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企业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室内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室内支线管道、计量装置、管件、阀门、终端散热设备(含地埋管)及附件等。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