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热期前完成供热设施检修、调试,并提前五日在供热区域内公告供热系统注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事项;
(二)供热期内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及时消除隐患;
(三)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检测制度,定期检测;
(四)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
(六)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为用户提供规范服务;
(七)接受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