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调查工作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调查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档案,应当及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立即予以记录、收集有关实物,并在十五日内通报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及时交县(区)文化主管部门。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状况,负责收集调查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信息,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