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文化发展规划,统筹建设公共文化场馆设施,或者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资源,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收藏、宣传展示和传承交流等提供必要场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建商洛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艺品牌、商品品牌、节庆品牌。对能够或者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在市场准入、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信贷扶持、电子商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具有展示条件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依法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