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像、数字化等形式,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库和数据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收集、收藏和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推荐或者招募学艺人员,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性项目保护目录,通过制定生产性保护规划和扶持政策,培育和开发市场潜能,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四)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培养或者扶持建设传承基地,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多种渠道培养后继传承人,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演、交流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