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废止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后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第一次审议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