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法规草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完成下列协调工作:

(一)对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不同意见,由各该部门组织协调;

(二)对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不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三)对本市有关部门、地区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不同意见,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属于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属于社会团体方面的,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协调;

(四)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不同意见,由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