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本辖区内府澴河流域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湿地退化,维护府澴河湿地生态功能健康稳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加强湿地修复。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