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机动车在府澴河干流的堤顶、堤身通行:

(一)执行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紧急任务的;

(二)因生产、生活需要已形成必经通道,且无条 件另行开辟通道的;

(三)在堤顶、堤身建有公路、城市道路的。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