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