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用水量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因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对水表进行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供水单位负责;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