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企业申请领取从事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三)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从事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