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大常委会通过任职前,不得对外公布。
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后,应当及时行文通知提请机关,提请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不行文通知。
人事任免议案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以决定或者任免名单等方式在本级主要新闻媒体、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人大网站上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