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困难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积极创造优惠条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对创业孵化、创业实训基地,可以在场地、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建立助残企业联盟,打造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劳动资源的综合性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