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残疾人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个人自立的原则。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侵害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