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明显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

(二)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

(四)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