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备文件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范围和要求的,应当接收、登记备案。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同时通过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报送的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予登记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