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确定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电梯使用年限达到或者超过十五年的;
(二)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故障频率高,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认为需要安全评估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的;
(五)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