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并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要求。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