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健全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考核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