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技术设施,包括透水路面、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等。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