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
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