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与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等渠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诉求及时受理、限时办理、监督评价的闭环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