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