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相关文书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的,债权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相关文书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账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或者查询后接管上述财产至破产管理人、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账户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